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商务部网站30日发布2014年度第25、26号公告,发布了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推销、反补助查询终判决议。自5月1日起,我国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征收反推销、反补助税,施行期限为2年。
公告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法令》,经查询,商务部终究判决,在本案查询期内,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推销和补助,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工业遭到本质危害,且推销、补助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,依法施行反推销、反补助办法。
一起,商务部判决,承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许诺请求,瓦克公司将以不低于许诺价格向我国出口被查询产品。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判决主张决议,自2014年5月1日起,对上述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双反税。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,应根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我国海关交纳反推销反补助税。瓦克公司的价格许诺同日收效,期限为2年。
本次反推销反补助查询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:28046190,该税则号项下用来出产集成电路、分立器材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查询产品规模以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