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产、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,出产者、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,出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。本罪的目标是伪劣产品。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第2条的规则,产品,是指通过加工、制造,用以出售的各类物品。但并非悉数的产品都可作为本罪的目标,如建筑工程。2.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,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、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1条的规则,大致有四种行为方法:第一种方法: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物、异物,致使产品不契合质量开展要求,下降、失掉应有的使用性能。第二种方法: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。第三种方法: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假充质量好的产品,也即以低等级、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、高层次产品。实践中,以残、次、废的零配件组合、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归于“以次充好”。第四种方法:“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”。所谓“不合格产品”,按照《处理出产、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说》第1条第4款的规则,是指不契合《产品质量法》第 26条第2款规则的质量开展要求的产品。3.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。只需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就契合本罪主体。如个体户、无业人员、工人、农人等。依据《刑法》第150条的规则,单位也归于本罪的主体,包含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。4. 本罪的片面方面有必要是成心,而且一般具有牟利意图,但牟利意图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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